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62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曾郁 棻即曾艶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玖仟參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零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又本件債權人於聲請狀上記載債務人 曾郁棻 即曾「艷」設,顯有誤載,本院逕依職權更正,併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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