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原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原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 李兆宸 即 李桂良 被上訴人 黃聖翔
謝少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古旻書 律師被上訴人 陳春添
張宥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108年度交簡附民上字第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度簡附民上字第2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南薰
法官林麗玉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