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833號原告 陳建志 被告 楊清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3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鐵雄
法官張琍威法官邱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韓宜妏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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