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5年度成小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成小字第4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翁珮淋
     (即 翁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成小字第4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玖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陸佰
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
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陸佰元,逾期手續費最高計付六個月。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零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
參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
,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陸佰元,逾期手續費最高計付六個
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分別以新臺幣捌仟玖佰零伍元、新臺幣
貳萬壹仟零伍拾壹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成功簡易庭 法官 呂煜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彭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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