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467號聲請人 吳德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育正 (即 許寶彩 之繼承人)、 蘇宥銓 (即許寶彩之繼承人)、 蘇宥銘 (即許寶彩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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