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88號原告 陳鄧慈實
陳俊宏 被告 莊淑萍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而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準此,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將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22676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9年11月9日製作之分配表(109年12月21日更正),其中關於表一次序2債權本金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更正為3,800,000元,據此計算不足額後剔除附表二次序5(應指次序6)超出之債權本金及利息等。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民事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