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98號原告 林士婷 訴訟代理人 林健群 律師被告 蔡和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067號違反醫療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潘韋丞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佐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