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097號債權人中港TheOne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雅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雯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權人中港TheOne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108年4
月20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內載明相關加罰滯納金之規定)㈡又請提出本件聲請金額新臺幣18,056元之相關計算式(如
管理費單期金額、積欠月數、滯納金之計算起訖日等),因依臺端所提出之存證信函所載,債務人單期管理費金額為新臺幣8,584元,滯納金為新台幣500元,然總金額卻為新台幣9,028元,請確認請求金額是否誤繕?如有誤繕,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無須證據資料)。
㈢請提出債務人楊雯玉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
牌:臺中市○○區○○○道○段○○○號19樓之10)。因台端未陳報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書記官施玉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