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832號上訴人 蔣伯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蔣慎思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8月16日107年度訴字第3832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裕仁
法官王怡菁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