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沅錡選任辯護人陳育萱律師
陳柏豪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兆菊
法官陳海寧法官黃于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祐誠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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