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5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541號
原   告 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采邑三期管理委員
  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8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4180元。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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