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忠成選任辯護人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鍾韻聿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許瑜容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張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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