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8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8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8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劉遊燕 相對人即債務人黃名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三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