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13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13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潤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潤珠於民國106年12月31日18時17分許,駕駛牌照號碼0966-WJ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區○○○道0段○○○道○○○○街○○○街00000000道0段000號前時,本應注意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而依當時天候晴、暮光、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變換至內側車道,適同向左方內側車道有 彭雲蘭 駕駛牌照號碼1798-QW號自用小客車行駛至該處,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見狀閃煞不及,2車遂發生碰撞,致彭雲蘭受有腦震盪、身體多處擦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犯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
三、本件被告葉潤珠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查告訴人彭雲蘭於本院與被告成立調解,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本院卷第33頁可參,應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