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2465號
原 告 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源信營造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5年度北簡字第12465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惟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
○路○段○號11樓10號,票據付款地在桃園縣龜山鄉,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3條之規定,均應由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姿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