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簡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簡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苗簡字第351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瑞鳳 被上訴人即被告 謝桶生
詹謝阿壹
謝劉春蘭
謝文惠
謝秀玉
謝德文
謝增奎
謝鎮輝
謝東閔
謝垣池
謝秀琴
謝秀麗
謝明岳
謝瑞瑛
謝明宗
謝明潭
張善現
張玟豫
張胤
蕭琮裕
謝阿滿
謝修汝
謝日鑫
謝日鎮
謝明邦
劉修琴謝修琴
謝文堂
謝素碧
李宛儒
謝素美
謝素妙
陳鄧玉梅
蔡錦川
蔡真真
蔡芬芬
蔡武潭
蔡武吉
鄧陳秀華
鄧伊茹
鄧凱澤
鄧光延
謝秀梅
謝文秀
劉寶珠
謝孟娟
謝芳錡
謝如霜
謝育紋 謝育萍
謝文景
謝文棠
謝明仁
謝文恭
詹連珠
謝文熙
謝叔芬
謝玲玲
謝凰凰
謝世文
謝天基
陳智源
陳智全
陳美玲
陳美雅
謝秀琴
謝秀絨
謝秀碧
謝志明
謝邱素英
謝妙玲
謝敦鵬
謝偉仙
謝家嫻
謝昌田 謝昌和
鍾謝嬌娥
謝溫廷英 謝毅軍 謝毅雯
謝毅民
謝清沐
莊謝保妹
謝義良
盧謝素丹
謝嘉頌
張淑珍
謝菊芬
謝玲芝
李文德
李正源
李雅君 魏李雅冠
謝武吉 李謝秀香
謝秀于 吳謝櫻
謝如貞
謝仁益
謝文雄
謝文國 謝仁偉 謝朝家 李謝牡丹 吳宗錦
曾謝春菊
張美玉
張煥輝
張清標
張換成
蕭謝美雲
謝和
羅謝秀英
謝李西妹
謝順和
謝陳圓妹
謝仲其
謝仲彬
謝秋香
謝瑞娥
謝瑞霞
張金鳳
謝文益
謝炳輝
謝淑芬
唐謝金連
謝順清
賴謝玉美
謝劉秋菊
謝明通
巫謝鳳嬌
梁林阿存
梁瑞姍
梁瑋貞
梁宏埼 梁鈺芳
梁延任
梁明珠
廖梁雅芳 賴寶玉
梁巧宜
梁永昌
梁仗易
謝金良
謝惠瑩
謝金祥
謝寂灑
謝嫦娥
謝雪鳳
謝雪梅
許易粧
許俊欽
許清堂
許俊傑
許素端 呂許月 許綉枝
許正揚
許黃秋菊
許淑君
許瓊瑤
許雅鈴
許均瑞許峻塏
許家鈞許家瑋
許金福
陳財成
陳盈蓁
陳永欽
楊進發 楊淑娟
楊淑環
楊淑清
楊淑馨
楊家榮 黃儀恩
許素琴 許素蘭
許木陽
蕭寶琴
周阿鸞
蕭文龍
蕭巧巧
蕭巧玉
林偉男
林永鈞
蕭寶郎
陳慶森
陳佑豪
陳良睿
陳賴豪
陳賴芬
陳賴敏
陳永昌
陳賴珠
陳賴櫻 張謝清雲 謝潘蔭
謝金釧
謝雪玉 謝金茂
謝金傳
謝金火
謝盧月守
謝永傑
謝永弘
謝雅婷
吳坤明
謝明耀
謝鳳珍
王字正 (張謝 連招 之承受訴訟人)
王錦珍張謝連招 之承受訴訟人)
王淑娟 (張謝連招之承受訴訟人)
王雅玲 (張謝連招之承受訴訟人)
張俊雄 (張謝連招之承受訴訟人)
張玉 萍(張謝連招之承受訴訟人)
張玉雯 (張謝連招之承受訴訟人)
張玉柱 (張謝連招之承受訴訟人)
陳張金 (張謝連招之承受訴訟人)
張玉堂 (張謝連招之承受訴訟人)
張玉(張謝連招之承受訴訟人)
張玉真 (張謝連招之承受訴訟人)
覃美華 (張謝連招之承受訴訟人)
謝秉廉謝阿增 之承受訴訟人)
謝若淇 (謝阿增之承受訴訟人)
謝陸勝 (謝阿增之承受訴訟人)
李沛瑨 (謝阿增之承受訴訟人)
謝珀嫺 (謝阿增之承受訴訟人)
劉發乾劉謝鳳甘 之承受訴訟人)
劉嘉修 (劉謝鳳甘之承受訴訟人)
劉嘉昌 (劉謝鳳甘之承受訴訟人)
劉嘉瑋 (劉謝鳳甘之承受訴訟人)
陳金貳陳謝紅妹 之承受訴訟人)
陳建隆 (陳謝紅妹之承受訴訟人)
陳建仲 (陳謝紅妹之承受訴訟人)
陳見明 (陳謝紅妹之承受訴訟人)
陳適鈴 (陳謝紅妹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雲謝鎮圭 之承受訴訟人)
謝啓彬 (謝鎮圭之承受訴訟人)
謝惠鈞 (謝鎮圭之承受訴訟人)
謝蕙霙 (謝鎮圭之承受訴訟人)
黃滿謝鎮民 之承受訴訟人)
謝啓勤 (謝鎮民之承受訴訟人)
謝啓鑫 (謝鎮民之承受訴訟人)
楊明從楊謝鶯禎 之承受訴訟人)
楊素芳 (楊謝鶯禎之承受訴訟人)
楊明釗 (楊謝鶯禎之承受訴訟人)
楊年博 (楊謝鶯禎之承受訴訟人)
余錦麗謝文斌 之承受訴訟人)
謝炘曄 (謝文斌之承受訴訟人)
謝雪女 (謝文斌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等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書記官張智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