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建奮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黃為宜 債權人南投縣鹿谷儲蓄互助.法定代理人 陳祈成 債權人 林碧純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住 同上送達代收人 謝洺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依據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依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書面報告等所載,其除任職於達德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薪資所得每月平均約為新台幣44,276元(薪資所得乃裁定開始清算後,有償取得之財產,不屬清算財團)外,僅有一輛車齡長達11年之普通輕型機車及小額存款3417元,然機車老舊,價值不高,而存款亦不多,再參酌其配偶 林秀珊 亦無財產,此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足參,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劉育玫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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