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1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1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133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吳耀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二點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吳耀清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91年11月8日起按月償還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87590元整,及自92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92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未付,案經聲請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其如數清償,以保債權,實感德便。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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