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35號原告 許清 上被告 許文 光
許文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9,0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4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8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