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3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交簡字第13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3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25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俊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證據補充:「刑案現場測繪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業於民國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並於102年6月13日施行,而被告係於上開規定修正施行後始為本件犯行,自應逕行適用現行法之規定處斷。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罪。
三、爰審酌被告無視政府再三宣導不得酒後騎車禁令,被告前經一次公共危險案件之偵審、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猶未警惕,復犯本案,其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良好,酒駕之交通工具為機車,危害性較低,其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34毫克及其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字第2559號被告陳俊吉男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2樓之11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吉於民國102年7月10日17時15分許,在臺中市東區東英十五街與三賢街之公司內,飲用啤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同日17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行駛。嗣於同日17時55分許,行經臺中市太平區新平路2段與溪洲路口交叉路口時,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檢盤查,並發現其身上酒味甚濃,經測得其酒後呼吸吐氣所含酒精成分每公升達0.34毫克,因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俊吉於本署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被告酒精測試值、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乙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陳俊吉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檢察官顏偉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冠龍參考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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