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586號聲請人 謝雲星 相對人 謝世宏 相對人 謝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聲請人死亡止,聲請人為36年出生,參考內政部統計處公告簡易生命表,餘命為9.83年,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9,800元(計算式:5,000元×12月×9.83年=589,8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及命補正相對人之住居所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