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侵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侵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侵附民字第67號原告AB000-A112337(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AB000-A112337A(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AB000-A112337B(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AB000-A112337C(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原告之共同法定代理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人丙○○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140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林新為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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