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侵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沈志成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王耀興
法官林楨森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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