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5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德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緝字第311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伍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德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3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褐色晶體1包(驗餘淨重0.0951公克),經送鑑驗,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查被告李德隆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12月6日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31
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本案查扣之褐色晶體1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
0.1016公克,驗餘淨重0.0951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
8年1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包覆毒品,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建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昇宏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