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703號債權人雲林縣四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明文 債務人 鍾麗琬
吳宏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504,145元,及自民國(下同)104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3.2516%計付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年息3.5472%計付利息,暨自104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3.2516%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就超過部分,逾期利息部分改按年息3.5472%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