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83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曜宇 選任辯護人 劉正穆 律師
李秋峰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曜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83號刑事判決正本,業於民國
108年9月19日送達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由被告謝曜宇本人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又被告於108年9月6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刑事上訴狀僅記載「經細譯該判決理由,認該判決認事用法尚有違誤,理由另具狀補陳」,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王姿婷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俐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