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6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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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662號原告 賴美惠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林佩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鄭敏如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訴 字第 2662 號裁定(113.11.11)[撤回]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訴 字第 2662 號裁定(113.12.30)[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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