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14號上訴人上景春秋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春生 訴訟代理人 李奇芳 律師被上訴人 彭玉鳳
黃玲姝 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家瑋 被上訴人 趙苑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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