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簡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8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彥銘陳建誠

被上訴人

即原告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 律師

白浩廷

廖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簡易事件之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已由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112年1月4日送達,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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