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聲字第1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向奕宗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向奕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向奕宗前犯詐欺罪,分別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移送執行,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向奕宗於107年1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4251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4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徐美麗法官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