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家簡字第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子女教養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1,11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989元,尚欠新臺幣
8,4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