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財裕具保人許典維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典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叄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財裕因妨害自由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並由具保人許典維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交保在案。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且經拘提無著,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刑事報到單、送達證書、新竹市警察局109年3月5日竹市警刑字第1090007069號函及所檢附拘票、拘提報告書暨照片等件附卷可稽(偵卷第93至94頁、本院卷第41頁、第57頁、第89至97頁);又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1份附卷可按(本院卷第101頁),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張詠晶法官湯淑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書記官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