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7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749號聲請人甲○○
號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蔡雨呈┌───────────────────────────────────────────────────┐│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12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北門分│73,337元│BR0000000│95年1月3日│││限公司│行││││├─┼─────────┼─────────┼─────────┼─────────┼─────────┤│2│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北門分│73,333元│BR0000000│95年2月6日│││限公司│行││││├─┼─────────┼─────────┼─────────┼─────────┼─────────┤│3│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北門分│73,333元│BR0000000│95年3月1日│││限公司│行││││├─┼─────────┼─────────┼─────────┼─────────┼─────────┤│4│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北門分│73,333元│BR0000000│95年7月3日│││限公司│行││││├─┼─────────┼─────────┼─────────┼─────────┼─────────┤│5│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北門分│73,333元│BR0000000│95年8月1日│││限公司│行││││├─┼─────────┼─────────┼─────────┼─────────┼─────────┤│6│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北門分│73,333元│BR0000000│95年9月1日│││限公司│行││││├─┼─────────┼─────────┼─────────┼─────────┼─────────┤│7│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北門分│73,333元│BR0000000│95年10月2日│││限公司│行││││├─┼─────────┼─────────┼─────────┼─────────┼─────────┤│8│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北門分│73,333元│BR0000000│95年11月1日│││限公司│行││││├─┼─────────┼─────────┼─────────┼─────────┼─────────┤│9│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北門分│73,333元│BR0000000│95年12月1日│││限公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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