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調補字第35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
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9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