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11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孫文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欣芳蔡佳 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債務人 蔡聰榮 係於民國103年2月16日死亡,司法院網站查詢係自103年6月1日起至查詢當日一、二審法院依法應為公告之家事裁判,請提出已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查詢有無原債務人蔡聰榮之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函覆。
二、原債務人蔡聰榮最後還款日為97年11月21日,則貴公司可抵充97年11月21日以後利息之依據為何?(尚未發生之利息,無法抵充)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