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筵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筵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筵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1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嗣經上訴, 業迭 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292號、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162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4月20日送監執行。茲該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01年7月6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7月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23
7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遲中慧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