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53號
原告 詹吉雄
特別代理人 蕭奕弘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貞貞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算為新臺幣9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書記官江慧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53號
原告 詹吉雄
特別代理人 蕭奕弘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貞貞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算為新臺幣9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