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7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53號

原告 詹吉雄

特別代理人 蕭奕弘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貞貞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算為新臺幣9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書記官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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