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2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203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務人 楊椀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7841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