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06號

抗告人甲○○

相對人乙○○

代理人 黃子寧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所為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0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第26條第1項另有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甲○○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14年2月8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2月21日寄存於新北市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可憑,然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揆諸上揭法文規定,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夢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蔡明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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