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5號聲請人 曾一正 代理人 呂宗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0年2月24日言詞辯論,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52號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1日登載於本院外網及司法院公報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0年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南山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003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傑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3221~82-ND-00324020200000002傑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4508~85-ND-0045092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