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3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樹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樹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6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剪刀1支、棉花棒2支,經送檢驗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2紙附卷可稽,且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於民國10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00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2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667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209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10年3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10年3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紙附卷可佐,堪認附表所示之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執此,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盡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施函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昀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及鑑定結果備註出處1棉花棒2支經乙醇沖洗,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3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283號卷第191頁2剪刀1支經乙醇沖洗,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3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283號卷第19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