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4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7493號債權人彰化縣鹿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日起至九十八年十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六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六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六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