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519號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木川 債權人 張守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文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債務人申請使用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務及同意債權讓與方式之相關釋明。
三、提出得識別原始債權人、債務人之債權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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