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8號

原告 歐慶洋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菱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年終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年終獎金新臺幣(下同)62,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6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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