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623號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藍舒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大忠孝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0,0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448,000元/平方公尺×25平方公尺=1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5,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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