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695號聲請人 紀志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賴景淇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