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八一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吳佳薇法官吳福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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