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8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81557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蔡榮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並聲請執行債務人存放於第三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股息,經查該第三人地址位於臺北市信義區,係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非屬本院管轄,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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