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10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1087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俊寬 指定辯護人 呂月瑛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82號,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5年度偵字第1416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362條亦定有明文;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王俊寬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6年3月10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然其上訴狀內容僅記載被告不服原判決,具體理由容後補呈云云。原審即於106年3月13日以函(稿)方式命被告補正,有原審106年3月13日北院隆刑開105訴字第382號函及原審送達證書附卷可參,嗣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再經本院於106年6月19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具上訴理由,該裁定並於106年6月22日送達於被告上揭住所,由被告本人蓋章收受,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被告迄今逾期已久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且經本院電詢辯護人呂月瑛律師,其答稱:無法與被告聯絡上,故無法替被告補正上訴理由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蘇揚旭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