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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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 苗栗 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68號原告 陳信宏 被告 李元庭 (即 李玉富 之繼承人兼 林幗億 、 林心榆 、李
黃玉梅 (即 李玉書 之繼承人 詹鼎坤 、詹 張秀丹 、詹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芳瑜 被告 李惠瑛 (即 李元福 、 李秉如 之承受訴訟人兼 李沈鳳
李安枝 (即 李阿能 之繼承人) 李張俊 (即李阿能之繼承人) 李嘉鴻 (即李阿能之繼承人) 李詩婷 (即李阿能之繼承人) 李佩娥 (即李阿能之繼承人) 李佩鳳 (即李阿能之繼承人) 李安豐 (即李阿能之繼承人) 謝學仁 (即李阿能之繼承人 鍾安福 之遺產管理人) 湯義明 (即李阿能之繼承人) 湯景雯 (即李阿能之繼承人) 湯子寬 (即李阿能之繼承人) 湯景霏 (即李阿能之繼承人) 吳煥輝 (即李阿能之繼承人) 吳瑞螢 (即李阿能之繼承人) 吳秀枝 (即李阿能之繼承人) 吳煥忠 (即李阿能之繼承人) 吳蘭枝 (即李阿能之繼承人) 劉菊蓉 (即李阿能之繼承人) 劉靖瀅 (即李阿能之繼承人) 劉樹蓉 (即李阿能之繼承人) 劉炫學 (即李阿能之繼承人) 謝玉梅 (即李阿能之繼承人) 謝幸臻 (即李阿能之繼承人) 謝德金 (即李阿能之繼承人) 謝德昌 (即李阿能之繼承人) 謝玉緞 (即李阿能之繼承人) 劉秀雲 (即李阿能之繼承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煥慶 被告彭 劉瑞華 (即李阿能之繼承人兼 劉巫 阿純 之承受訴
劉愛蓮 (即李阿能之繼承人兼 劉巫阿純 之承受訴 劉摩西 (即李阿能之繼承人兼劉巫阿純之承受訴 劉馬可 (即李阿能之繼承人兼劉巫阿純之承受訴 劉紋妃 (即李阿能之繼承人兼劉巫阿純之承受訴 劉元田 (即李阿能之繼承人) 劉月琴 (即李阿能之繼承人) 劉元堃 (即李阿能之繼承人) 劉元雙 (即李阿能之繼承人) 廖君土 (即李阿能之繼承人) 賴錦偉 (即李阿能之繼承人) 賴有財 即 賴錦殿 (即李阿能之繼承人) 賴錦坤 (即李阿能之繼承人) 賴錦堂 (即李阿能之繼承人) 廖櫻 (即李阿能之繼承人) 廖君尊 (即李阿能之繼承人) 林哲永 (即 蘇鼎喜 之繼承人) 林虹攸 (即蘇鼎喜之繼承人) 謝東旭 (即蘇鼎喜之繼承人) 謝政旭 (即蘇鼎喜之繼承人) 謝金村 (即蘇鼎喜之繼承人) 謝協乘 (即蘇鼎喜之繼承人) 謝宜玉 (即蘇鼎喜之繼承人) 謝信葵 (即蘇鼎喜之繼承人兼 謝煥榮 之承受訴訟人 謝鳳珍 (即蘇鼎喜之繼承人兼謝煥榮之承受訴訟人 謝均珍 (即蘇鼎喜之繼承人兼謝煥榮之承受訴訟人 謝信平 (即蘇鼎喜之繼承人兼謝煥榮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一人 謝欽和 (即蘇鼎喜之繼承人兼謝煥榮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被告 蘇成和 (即蘇鼎喜之繼承人)
康添庫 (即蘇鼎喜之繼承人) 康金火 (即蘇鼎喜之繼承人) 吳康金梅 (即蘇鼎喜之繼承人) 康金英 (即蘇鼎喜之繼承人) 黃蘇秀妹 (即蘇鼎喜之繼承人)蘇 張秀燕 (即蘇鼎喜之繼承人 蘇次郎 之承受訴訟人 蘇煜文 (即蘇鼎喜之繼承人蘇次郎之承受訴訟人 蘇冠永 (即蘇鼎喜之繼承人蘇次郎之承受訴訟人 蘇梓芸 (即蘇鼎喜之繼承人蘇次郎之承受訴訟人 蘇成福 (即蘇鼎喜之繼承人) 蘇成木 (即蘇鼎喜之繼承人) 蘇成煌 (即蘇鼎喜之繼承人) 廖饒月秋 (即蘇鼎喜之繼承人) 羅饒月純 (即蘇鼎喜之繼承人) 吳饒月清 (即蘇鼎喜之繼承人) 饒銘和 (即蘇鼎喜之繼承人) 饒達璋 (即蘇鼎喜之繼承人) 許蘇惠如 (即 蘇張發 之繼承人) 蘇東信 (即蘇張發之繼承人) 蘇剛邦 (即蘇張發之繼承人) 蘇幸英 (即蘇張發之繼承人) 蘇欣美 (即蘇張發之繼承人)廖 蘇如玉 (即蘇張發之繼承人) 蘇中南 (即蘇張發之繼承人) 蘇和錦 (即蘇張發之繼承人)謝 蘇月梅 (即蘇張發之繼承人) 楊蘇瑞梅 (即蘇張發之繼承人) 蘇和己 (即蘇張發之繼承人) 蘇和林 (即蘇張發之繼承人) 蘇清梅 (即蘇張發之繼承人) 蘇香梅 (即蘇張發之繼承人) 吳蘇梅英 (即蘇張發之繼承人) 蕭威麟 (即蘇張發之繼承人) 蕭莉莉 (即蘇張發之繼承人) 蕭華玉 (即蘇張發之繼承人) 李海南 (即蘇張發之繼承人) 李惠珍 (即蘇張發之繼承人) 李俊雄 (即蘇張發之繼承人) 李姿蓉 (即蘇張發之繼承人) 蘇春梅 (即蘇張發之繼承人) 林蓁榛 (即蘇張發之繼承人) 林資崎 (即蘇張發之繼承人) 蘇美玲 (即蘇張發之繼承人) 李香蘭 (即蘇張發之繼承人) 許佑華 (即蘇張發之繼承人) 許佑銘 (即蘇張發之繼承人) 賴美伶 (即蘇張發之繼承人) 劉宇宸 (即 蘇張森 之繼承人) 劉宇政 (即蘇張森之繼承人) 劉宇安 (即蘇張森之繼承人) 劉宇衡 (即蘇張森之繼承人)劉 蕭月英 (即蘇張森之繼承人) 劉玉琴 (即蘇張森之繼承人) 劉宗燐 即 劉青旻 (即蘇張森之繼承人)劉紋妃(即蘇張森之繼承人) 劉米芳 (即蘇張森之繼承人) 劉青朋 (即蘇張森之繼承人) 劉肇梅 (即蘇張森之繼承人)李 劉淑華 (即蘇張森之繼承人)賴 劉春梅 (即蘇張森之繼承人) 劉金菊 (即蘇張森之繼承人) 劉敏夙 (即蘇張森之繼承人)吳 蘇碧霞 (即蘇張森之繼承人)鐘 蘇碧雲 (即蘇張森之繼承人) 蘇金生 (即蘇張森之繼承人) 蘇碧蓮 (即蘇張森之繼承人) 蘇金櫻 (即蘇張森之繼承人) 官泰新 (即蘇張森之繼承人)官淑琴(即蘇張森之繼承人)官振發(即蘇張森之繼承人)官振強(即蘇張森之繼承人)蘇金焜(即蘇張森之繼承人) 盧蘇秀親 (即蘇張森之繼承人) 蘇秀燕 (即蘇張森之繼承人) 蘇秋和 (即蘇張森之繼承人) 蘇鴻和 (即蘇張森之繼承人) 蘇鳳連 (即蘇張森之繼承人) 蘇民和 (即蘇張森之繼承人) 陳辛文 (即蘇張森之繼承人兼陳 蘇玉珠 之承受訴訟 陳宜君 (即蘇張森之繼承人兼陳蘇玉珠之承受訴訟 陳國卿 (即蘇張森之繼承人兼陳蘇玉珠之承受訴訟 陳昭卿 (即蘇張森之繼承人兼陳蘇玉珠之承受訴訟 彭貴君 (即蘇張森之繼承人兼彭 蘇玉華 之承受訴訟 吳彭月琴 (即蘇張森之繼承人兼 彭蘇玉華 之承受訴 彭菱 (即蘇張森之繼承人兼彭蘇玉華之承受訴訟人 蘇玉蘭 (即蘇張森之繼承人) 邱奕龍 (即 邱明亮 之繼承人兼 郝玉英 之承當訴訟人 邱信豪 (即邱明亮之繼承人兼 邱建福 之承受訴訟人 李木春 (即 李玉蕊 之繼承人兼李玉蕊之繼承人 李秀 黃錦浩 林敏逸 (即林 張麗屏 之承受訴訟人) 林芳玲 (即林張麗屏之承受訴訟人) 吳瓊 (即林張麗屏之承受訴訟人兼 林家光 之承受訴
訟人) 林玥 (即林張麗屏之承受訴訟人兼林家光之承受訴
訟人) 林金龍 (即林張麗屏之承受訴訟人) 黃廣星 張秀米 黃漢土 林金龍 胡燈華 黃子芬 (即 黃范生 妹之繼承人) 詹智翔 (即 黃范生妹 之繼承人) 黃綉美 (即黃范生妹之繼承人) 黃美景 (即黃范生妹之繼承人) 黃朝聖 (即黃范生妹之繼承人) 黃朝照 (即黃范生妹之繼承人) 詹森翔 詹天漢 即 詹以均 劉春金 曾寶琴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劉玉坤 被告 劉明忠 (兼 黃仁彰 之承當訴訟人 劉坤金 之承受訴訟
徐鳳嬌 (即黃仁彰之承當訴訟人劉坤金之承受訴訟 劉玟佳 (即黃仁彰之承當訴訟人劉坤金之承受訴訟 劉玟欣 (即黃仁彰之承當訴訟人劉坤金之承受訴訟 黃郁倫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永欽 (兼 黃崑發 之承當訴訟人)被告 張賢吉
張青雲 張美惠 (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德清 股份 有限公司 (即張 李淑 、 張美智 之承當訴訟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張美智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兼 蔡美蘭 之承當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林彥宏複代理人 莊耀中
陳俐敏 被告 謝清泉
黃國慶 黃以程 黃士棕 黃煥焜 黃國光 黃文安 張文政 黃文鴻 林幸平 吳林英雲 林玉雲 張炳炫 (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吳文河 蘇煥超 (即 黃吳竹梅 、 黃天喜 、 黃天財 、 黃天壽 之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許黃玉梅代 陳俊鵬 、 陳端容 、 陳維嚴 、 陳維暉 、 陳肅容 、 蘇成峰 、陳 蘇宜貞 、 卓蘇肇君 、 蘇國松 、 蘇肆珍 、 蘇國瑞 、 蘇成棟 、 蘇秀君 及 蘇成堂 承當本件訴訟。
二、准許李惠瑛代李 沈鳳蘭 、 李惠蓉 、 李安鈞 、 李安琛 、 李安濱 承當訴訟。
三、准許劉坤金之承受訴訟人劉明忠、徐鳳嬌、劉玟佳、劉玟欣代黃仁彰承當訴訟。
四、准許德清股份有限公司代 張李淑 、張美智承當訴訟。
五、准許黃永欽代黃崑發承當訴訟。
六、准許德清股份有限公司代李玉蕊之繼承人 李秀甘 、李木春、張 李招娣 、 黃美雲 、 黃美容 、 黃賢豐 、 黃美珠 、 黃賢陽 、 林錦嬌 、 林錦釵 、 林錦定 、 陳饒苹 、 張羽弼 、 張秉豪 、 林忠旺 、 林美銀 、 李安林 承當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㈠被繼承人 蘇禮發 共有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14/2520(見本院卷一第135頁),蘇禮發於81年12月25日起訴前死亡,其應有部分由被告陳俊鵬、陳端容、陳維嚴、陳維暉、陳肅容、蘇成峰、 陳蘇宜貞 、卓蘇肇君、蘇國松、蘇肆珍、蘇國瑞、蘇成棟、蘇秀君繼承而為公同共有等節,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471-503頁);另共有人蘇成堂共有坐落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14/2520(見本院卷一第
147頁)。嗣於訴訟繫屬中,上開蘇禮發之繼承人與被告蘇成堂分別將應有部分各14/2520以買賣為原因售予被告黃玉梅,並於109年8月25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查(見本院卷六第481頁)。而被告黃玉梅於同年9月22日當庭向本院聲請准許其代陳俊鵬、陳端容、陳維嚴、陳維暉、陳肅容、蘇成峰、陳蘇宜貞、卓蘇肇君、蘇國松、蘇肆珍、蘇國瑞、蘇成棟、蘇秀君及蘇成堂承當訴訟,原告表示同意,雖其餘被告未表同意,惟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得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㈡被繼承人李元福共有坐落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28/2520(見
本院卷一第133頁),李元福於108年2月23日訴訟繫屬後死亡,其繼承人為 李沈鳳蘭 、李惠蓉、李惠瑛、李安鈞、李安琛、李安濱、李秉如,有李元福之除戶謄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四第57-75頁),原告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四第43頁);李秉如復於109年1月25日死亡,因未婚絕嗣,其繼承權利歸於李元福其餘繼承人,有李秉如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五第301-303頁)。嗣於訴訟繫屬中,上開繼承人協議由被告李惠瑛單獨繼承,並於109年8月13日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六第48
5頁)。而被告李惠瑛於同年9月22日當庭向本院聲請准許其代李沈鳳蘭、李惠蓉、李安鈞、李安琛、李安濱承當訴訟,原告表示同意,雖其餘被告未表示同意,惟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得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㈢共有人黃仁彰共有坐落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18/2520(見本
院卷一第143頁),嗣於訴訟繫屬中,已讓與被告劉坤金,並於109年9月11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六第465頁)。而被告劉坤金於10
9年9月22日當庭向本院聲請准許其代黃仁彰承當訴訟,原告表示同意,惟其餘被告未表示同意,揆諸前開規定,仍可承當訴訟。嗣被告劉坤金於110年1月21日訴訟繫屬中死亡,原告已具狀聲明由劉坤金之繼承人劉明忠、徐鳳嬌、劉玟佳、劉玟欣承受訴訟,其等承受劉坤金前揭承當訴訟之聲請,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㈣共有人張李淑、張美智分別共有坐落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1/
450(見本院卷六第247頁),嗣於訴訟繫屬中,已讓與訴外人德清股份有限公司,並於109年8月6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六第483頁)。而德清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5月6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准許其代張李淑、張美智承當訴訟(見本院卷七第223頁),原告表示同意,雖其餘被告未表示同意,惟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得裁定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㈤共有人黃崑發共有坐落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18/2520(見本
院卷六第465頁),嗣於訴訟繫屬中,已讓與被告黃永欽,並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使黃永欽共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2/70增加為1/28等情,有土地權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七第39頁)。而被告黃永欽於110年4月23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准許其代黃崑發承當訴訟(見本院卷七第221頁),原告表示同意,雖其餘被告未表示同意,惟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得裁定如主文第五項所示。
㈥被繼承人李玉蕊共有坐落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53/360,李玉
蕊於83年2月22日起訴前死亡,其應有部分原應由被告李秀甘、李木春、張李招娣、黃美雲、黃美容、黃賢豐、黃美珠、黃賢陽、林錦嬌、林錦釵、林錦定、陳饒苹、張羽弼、張秉豪、林忠旺、林美銀、李安林(下稱李秀甘等17人)繼承而為公同共有,惟因其等未辦繼承登記,而於101年9月24日由苗栗縣政府列管並函移送國產局標售。於訴訟繫屬中已分別由被告李木春以繼承人身分優先承買應有部分723/1493
3、訴外人德清股份有限公司標買剩餘應有部分531169/0000000,並分別於109年10月21日、110年1月27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741-791頁、卷七第18
5、187頁)。而德清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5月6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准許其代李玉蕊之繼承人李秀甘等17人承當訴訟(見本院卷七第223頁),原告表示同意,雖其餘被告未表示同意,惟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得裁定如主文第六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